自行车车主被撞后打死肇事者

2013年03月01日17:35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3月1日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汪次安) 今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摩托车闯红灯碰上自行车而引起纠纷,自行车车主一拳将摩托车车主打倒在地致颅脑损伤死亡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文超下班骑自行车途径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美林宾馆” 附近的人行横道,此时正好是红灯,被害人张某开摩托车闯红灯撞到被告人陈文超,随后陈文超与张某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陈文超对张某进行殴打,一拳击中被害人张某左颞部,致张某头部着地摔倒,陈文超见张某倒地后不能动弹即逃离现场。正在附近执勤的公安干警随即赶到现场,通知医护人员将被害人张某送往医院抢救。同年8月23日,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是因头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陈文超在自我辩护时说:“事情已发生了,我没有什么好辩的,没有想到是这个结局,我对死者家属说声对不起。”

  被告人陈文超的辩护人为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不能证明被害人张某头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系陈文超所致。谭某等人的证言均不能证实陈文超是打向被害人左颞部。本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陈文超所致。二是控方不能排除被害人的死亡系其他外力所致的可能。三是本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形式上不合法,没有附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的资质证书,而只有鉴定人的签名、没有鉴定人的盖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判处陈文超无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超故意以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只有陈文超一个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这点辩护人是承认的,而且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至于打了什么部位,证人的描述不一致是在误差范围内的,对具体打了什么部位,最后还是要看鉴定结论。辩护人说被害人的死亡与陈文超的殴打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害人当时已经是无法动弹、口吐白沫、鼻子出血,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会这样吗?再说本案的鉴定意见是客观真实的,完全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请法庭依法判处。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交通事故引纠纷,被撞者一拳打死撞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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